在這個繁忙的生活裡,車禍是多少會碰到且難以避免也是大家最常見的事故之一
如果運氣不好發生了交通事故時一定要留下並報警處理
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
成犯罪。
而有一些是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
但也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不論是刑事責任還是交通裁罰都是要付出相當的代價,因此發生的當下只要願意花時間處理就可以避免後續許多麻煩
※請注意,不提供車禍肇事判斷及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