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免費法律諮詢
友站連結、友善列印
友善列印網站地圖

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您最可靠的正義可靠的夥伴。

生活法律

生活法律

贈與

網路法律

租賃法規

消保法

旅遊糾紛

借錢法律

保險契約

和解

車禍法律

公證法

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那些訴訟方式?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之訴訟主要有如下兩種:

  • 團體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受讓因同一原因事件受害的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得以自已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換句話說,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自己團體的名義,代替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3條規定,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得以自己團體的名義,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的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
  1.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2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
  2.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3.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4.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
  1.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2.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3.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4.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5.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6.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
  1.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2.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婚姻感情出現危機了怎麼辦?感情婚姻諮詢室教您掌握幸福婚姻 好律師哪裡找?
免費的法律諮詢及協助
● 權益萬金難買;諮詢免費助您。 遇到法律問題總是心慌意亂嗎?別慌張,有我們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在,提供您各項法律諮詢援助,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侵害,同時提升您的法律素養,讓您能夠了解正確的法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