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我想上訴第三審,我如何提出上訴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容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日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