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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內容及變更

保險法第55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保險之標的物。
  • 保險事故之種類。
  •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保險金額。
  • 保險費。
  •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訂約之年月日。

訂立保險契約時,除了上述之規定事項,還可能依照不同保單衍伸其他內容,因此在簽訂保險時,務必清楚閱讀契約內文,並如實回答、填寫相關問題資訊,以免權益受損或出現保單無效求償無門的狀況。
若需變更保單內容,可至各保險公司或線上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與該公司保險業務配合,即可在契約規定範圍下進行內容變更。

保險法第 56 條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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