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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所以不當之假處分,倘若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要件,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請求權人尚須證明有損害才可。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