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擔保金:
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撰狀:
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押房地產,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繳費遞狀:
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遞狀方式同前。
導引執行:
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扣押手續(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執行完畢即結案。
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