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先清償何種債權?-動產抵押-安心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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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先清償何種債權?
動產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先清償何種債權?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所以動產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最優先清償費用,所謂費用包括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例如,拍賣抵押物之鑑價費;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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