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假處分聲請事件的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假扣押規定的結果,是指本案訴訟已經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而言。在本案訴訟繫屬以前,有數個管轄法院時,當事人得任意向其中一法院聲請。一旦本案訴訟繫屬以後,則只有該訴訟繫屬的法院有管轄權。本案訴訟現在繫屬於於第二審時,以該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的管轄法院。又須說明者,這裡所說有關假處分聲請的管轄,是指裁定程序的管轄,和假處分裁定後執行的管轄是不同的兩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