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和人發生糾紛時,一定只能打官司嗎
現在因為生活比較緊湊,所以人與人之間容易發生紛爭,但是和人發生糾紛時,一定只能打官司嗎?有無其他的處理紛爭的方式呢? 按民法第736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在法律上也是一種契約,與法庭上之訴訟上和解不同,並無法直接可以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以為確保和解契約之實現,最好於訂定和解契約同時履行和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