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或主管以利用權勢與其部屬性交構成何罪?-性犯罪-安心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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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或主管以利用權勢與其部屬性交構成何罪?
老闆或主管以利用權勢與其部屬性交構成何罪?

現實社會上常有老闆或主管利用地位上的優勢強迫部屬與其發生不正常的性關係,而部屬因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不敢拒絕。對於此等行為刑法第228條第1項定有利用權勢性交罪。但有學者指出,本罪往往會變成報復的工具,原本雙方情投意合的親熱,事後老闆移情別戀,部屬便可能控以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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