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亦構成詐欺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以詐欺手段取得之物係財產上之利益,亦是構成詐欺罪。又何謂『財產上之利益』?財產利益,乃指財物以外之一切有形或無形無法律原因之財產利益,舉例而言,甲提示偽據,主張其有債權及抵押權,甲取得之債權及抵押權就是利益、提出偽造之契約使法院誤判而得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