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免費法律諮詢
友站連結、友善列印
友善列印網站地圖

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您最可靠的正義可靠的夥伴。

刑事法律

公然汙辱罪

少年犯罪

刑事偵訊

性犯罪

侵占罪

毒品犯罪

背信罪

詐欺取財

傷害犯罪

毀謗罪

認識刑罰

誣告罪

遺棄罪

證人訊問

交保後怎拿回保證金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請求發回保證金,但實際上要怎麼請求發回呢?

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1.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2.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4.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是以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另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婚姻感情出現危機了怎麼辦?感情婚姻諮詢室教您掌握幸福婚姻 好律師哪裡找?
免費的法律諮詢及協助
● 權益萬金難買;諮詢免費助您。 遇到法律問題總是心慌意亂嗎?別慌張,有我們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在,提供您各項法律諮詢援助,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侵害,同時提升您的法律素養,讓您能夠了解正確的法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