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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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惟須注意者,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又依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實施之新制刑事訴訟法,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