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得主動請求土地徵收之情形,約有以下幾種:
1、有下列情形,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相當之使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
b.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2、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如致不能相當之使用,土地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
3、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者。
※土地法§二百十七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