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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倘依法須拆除者,除非之前的買賣契約有訂明出賣人須負責外,買受人自應承擔買受違章建築遭拆除之風險。又違章建築既仍不失為財產權之一,故仍非不得查封拍賣。
但違章建築經查封後,雖有禁止債務人處分該違章建築之效力,但並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之作用,對該違章建築所為行政處分之效力,即如認該違章建築應行拆除,仍可本其行政權之作用,予以拆除,勿庸函請法院予以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