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契約固然係當事人間自由約定,惟買方非必然對於契約內容與相關法律規定有所研究,遂與不肖建商可趁之機,於契約內片面制定顯非公平或減輕免除建商責任之條文。
一旦爭議發生,買方往往因為無法舉證而吃了虧,為避免此種不利買方之情形發生,買方得於簽約前把握五日之審閱期間,攜帶契約委由律師審閱,或甚至於訂約時由律師到場見證,此舉即可大幅減少不公平契約之發生,有利於買方權益之保障。
※民法§153條(契約):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