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平均地權條例§11條Ⅰ: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平均地權條例§33條: Ⅰ被徵收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Ⅱ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徵收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