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民眾向法院標購的房屋,縱使拍定後的地上物被第三者佔用,買方仍應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財部強調,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後,買方自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建物所有權。縱使因拍定後地上物被第三者佔用,亦不影響其擁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事實,買方仍應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契稅修例§16條:
納稅人應在不動產買賣、交換等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佔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向主管機關申報契稅。其中,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財政部指出,向法院標購房屋因第三人佔用產生糾紛,不影響買方取得法拍屋的產權,除非房屋因故滅失,且時間是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的30日申報期間內者,才可准予免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