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2、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
3、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
※民法§881-6條:
Ⅰ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