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國際間簽署「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等等,規定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國須給予智慧財產權最低的保護標準,其中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商標、產地標示、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契約授權的反競爭行為與公平交易的秩序。WTO會員國依據TRIPS條約之規定,陸續完成立法保護。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光碟管理相關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