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作者)本身的權利,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相較於其他著作,其保護期間相對較短,這是因為這些著作通常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既有的著作或民俗創作,作者投入的心力,相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