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受保護的項目有: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11.表演:指對既有著作之表演。
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