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商標消滅的原因可分為當然消滅及法定消滅(於下題說明),商標的當然消滅規定於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權當然消滅: 甲、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延展註冊者。 乙、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除上述二款情形外,商標之當然消滅尚有一種情形,即商標權人拋棄商標權,依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再者,商標權人拋棄商標權,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