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我國著作權法原規定須登記始享有著作權,但後來著作權修法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廢除了登記制度,採「創作保護主義」,易言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登記。綜上所述,著作權之取得不需登記(註冊)。惟著作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應注意留下已於何時完成著作之明確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