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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七天鑑賞期?瑕疵貨品追訴期限?

當購物時許多商家多主打7天鑑賞期,以此更加吸引消費者進行購買,而為何是七天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1.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4.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七天無條件解除交易明訂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無論原因為何,消費者都能夠取消交易。

若超過七天,則消費者只能在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才能夠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處置措施。

民法第 356 條
  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5 條
  1.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2. 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由上可知,自購物後5年內,在發現商品有瑕疵的6個月內,可向賣家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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