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對方巷道會車,互不相讓,結果一言不和,對方自車上取出鐵棍,重擊本人3到4下,造成頸部、肩部和背部受傷,對方並揚言要殺我,使本人及在場之本人妻兒心生恐懼。
一、本人已至醫院驗傷,是否可控告對方傷害及恐嚇及附帶民事賠償?
二、傷害之民事賠償標準為何?是否有一般性之行情?
一、對方行為如不涉及恐嚇取財,則其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安全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普通傷害罪」,您自然可控告對方傷害及恐嚇,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傷害的民事賠償主要包括醫藥費,因而喪失的勞動力損失,慰撫金等,財產上的損害以實際損失為限,慰撫金則視雙方之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決定,不可一概論之。
※請注意,不提供車禍肇事判斷及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