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和解了,但是我後悔了,能不能反悔
現在紛爭解決方式,其實除了透過訴訟外,多半可以透過訂立和解契約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很多人在訂立和解契約後,因為沒有考慮好事後想要反悔,可以嗎? 按民法第737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當事人因和解讓步,所以拋棄原本所有之權利,故在和解之後,已經不能再行主張原本的權利,且因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都由和解契約之約定內容取代,所以僅能由和解契約內容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