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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者所犯之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當發生車禍案件時,通常分為下列兩種狀況:

  1. 被害人受傷
    構成刑法284條,過失傷害,而過失傷害文告訴乃論罪,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不一定要提起刑事訴訟。
  2. 被害人死亡
    當被害人因事故身亡時,則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此為非告訴乃論,為公訴罪,即使家屬不追究,行為人仍會因其過失遭到檢察官起訴。

刑法第 14 條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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