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為減輕訴訟資源負擔,一般車禍事故民事賠償問題,委由各地區鄉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後之內容,交由法院審核其內容,如未有發現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事等情形下,法官簽名蓋法院戳章後,留存一份調解書,此調解程序告終,其調解始生效,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
所以,如果負法律責任之一方不願履行調解事項時,方即得以該確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其履行。
※請注意,不提供車禍肇事判斷及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