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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超過消滅時效就可以不用還錢嗎?

除法律特定項目外,其餘借貸關係若債權人15年內都未請求履行,其請求權消滅。
債務人可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償還債務。
但若欠債第12年時,收到支付命令等催繳通知時,該筆債務的時效將會重新計算。

相關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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