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的看法,旅遊業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對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旅客因食用當地旅館、飯店或餐廳之食物致中毒,則旅行社應與當地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有關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侵害旅客的身體權、健康權)。至於契約責任,則應由旅行社負起不完全給付(未依債之目的履行)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參照)。關於上述二種請求權,旅客可擇一行使。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