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保險受益人指定及變更
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原則上無特別限制。 以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意外死亡保險金為例,其受益人通常為被保險人的配偶、兒女、父母等具親密關係身分之人。 而疾病、健康、傷害等醫療保險,則使用醫療資源及理賠者皆為被保險人本人。 若有更改受益人之意願,要保人可依保險公司相關規定與管道,申請變更保險受益人。 保險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 1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