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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在法律上的依據

民法第 474 條

  1.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當B向A借錢時,雙方完成借貸約定後,A移轉金額給B,B使用將所借貸來的錢進行消費,並於約定時日繳納當初約定款項及利息給A,即為借貸。

若當B為依約定繳納欠款,則A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對B進行要求給付、假扣押、訴訟等方式,請B歸還所借貸之金錢或約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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