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且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757)
二、強制執行法規定:
1、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 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 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2、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 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上述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三、所以得由債權人向稅捐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 動產所佔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予以計算。
※民§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