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留徵收?
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對於公共建設用地,因受建設經費或開發速度影響而得保留徵收之土地,即屬於此等性質。惟保留徵收仍有期間之限制,以免過度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利。
※土地法§二百十三條:
Ⅰ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Ⅱ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