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稅係財產所有人(贈與人)生前無償將其財產贈與他人時,政府就其贈與財產價值向納稅義務人所課徵之賦稅。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何謂贈與稅?遺產稅?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 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贈稅法: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遺產稅係於政府對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其遺有之財產所課徵賦稅,其目的在於促進社會財富重新分配,以縮短貧富之差距。
三、時間點之認定: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條修正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估價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時價:
1、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四、納稅義務人依限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