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互相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若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由夫妻自行選擇要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表面上兩種條文都可以給予夫妻互相贈與農地免增值稅優惠,但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才可以免稅,若夫將農地贈與給妻,妻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者,選擇依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增稅者,日後就會被補稅。
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其適用免課徵土增稅的條文,要以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即夫妻間贈與土地免課土增稅,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因此夫妻若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免稅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土地稅法§39條-2第1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28條-2:
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