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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地方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我不服地方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因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其提起上訴期間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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