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