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權人依規定程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者,為免身體或生命受損害,先獲得金錢以應急需之用,得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或喪葬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