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生計困頓,能否先令賠償機關支付費用?-國家賠償-安心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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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計困頓,能否先令賠償機關支付費用?
為免生計困頓,能否先令賠償機關支付費用?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權人依規定程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者,為免身體或生命受損害,先獲得金錢以應急需之用,得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或喪葬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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