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且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所以,請求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律師)求償。又律師既是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當然得代請求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此外冤獄賠償事件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亦得委任代理人(律師)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