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我不想打訴訟了,可以撤回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