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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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和解嗎

我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和解嗎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上和解。依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同法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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