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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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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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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和解嗎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上和解。依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同法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