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有無時間限制?
(一) 關於賠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亦不得提起。」且最高法院強調所謂「知有損害」,以請求權人主觀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且須知悉機關之行為構成不法之侵害行為。(最高法院91台上第77號判決,90年台上1962號判決參照)。
(二) 依冤獄賠償法(性質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第一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但時間上有特別限制,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