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下述規定提出復查: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受處分人如依法提出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如不服上述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