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國家賠償,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土地法第68條第2項)適用民法之規定,其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謂損害,包括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但非財產上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例如:假設甲將畢生積蓄投注於經營餐廳,今遭建管單位誤認定為違建遭拆除,不能營業受有損失,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住院治療。被拆餐廳為所受損失,不能營業之收入損失為所失利益,精神上之痛苦住院治療則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