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請求警察不要開單,而直接交付錢財,行為人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行賄罪。該條第三項本文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警察則可能成立同條第一項的違背職務受賄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倘若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