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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生不給家用怎麼辦?

民法第 1003-1 條

  1.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間應共同維持婚姻生活,依照雙方能力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家事勞動、子女照護等。
若一方拒絕負擔家用,可透過法院依照收入、家庭開銷等相關數據判定,請求對方給付應付之家庭生活費用。
若個案情節嚴重(如:長期拒絕負擔家用且對家事也漠不關心拒絕幫忙、構成惡意遺棄…等),則配偶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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