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對方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怎麼辦?可以提告嗎?
夫妻間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明訂於民法1003-1條,屬夫妻間之義務,若一方不負擔家庭生活費、也不付擔家務時,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的。 當身為有經濟能力的一方,卻離家出走、不支付家庭生活費,則伴侶可提出告訴請求對方給付生活費用。 身為無經濟能力之一方,無負擔家庭費用支出,卻也不分擔家事勞動時,配偶也可提出給付生活費用之請求。 也就是說,夫妻間應秉持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一同為了婚姻關係努力,互相扶持、分工、體諒,才是最好的婚姻關係經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