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協議離婚要有幾位證人?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雖說民法之規定寫2位以上之證人簽名,但實務上證人不只是要簽個名而已!還要親自確認(看見或聽見)離婚當事人雙方是否皆具有離婚之真意才能進行簽名作證,在法院認定上才不會產生後續對於離婚效力的疑慮。